金融科技企业迎利好:能上科创板 可单独申报监管试点
2020-04-02 11:42 文章来自:国际金融报 收藏(1) 阅读(1810) 评论(0)
金融科技企业迎来利好!

  上交所近日明确,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研究院(浦东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上交所将金融科技纳入科创板服务范围,为金融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并且有助于在资本市场上形成金融科技板块,提高我国金融科技乃至金融业的影响力,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应用。

  资本市场向金融科技开放的同时,北京金融监管局也于近日对外表示,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第二期),金融科技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可以独立申请项目,不必和持牌金融机构合作申报。

  参与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的倪华(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第二期金融科技企业可单独申报,是在第一期的基础上的探索。放开申报旨在引导金融科技企业从以往资本加流量的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回归到技术创新,用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能上科创板

  资本市场正逐步向金融科技企业开放,继深交所推出金融科技相关指数后,上交所在3月27日发文明确,科创板重点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金融科技企业要申报科创板上市,需要同时满足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如果金融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上述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刘斌表示,金融科技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交所将金融科技纳入科创板服务范围,一方面是为了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金融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并且有助于在资本市场上形成金融科技板块,提高我国金融科技乃至金融业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甚至5G和量子计算技术为核心代表,是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应用,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促进这些新兴技术的快速应用,从而推动新技术的发展。

  具体来看,刘斌称,影响在于:第一,拓宽金融科技企业融资渠道。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金融科技行业获得的投资金额大幅下降,相比美国和欧洲,我国金融科技领域融资金额下降明显。上交所将金融科技公司纳入服务范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上市科创板,可以为整个行业带来正向循环,会有越来越多资金投向金融科技领域,金融科技行业投融资链条将进一步打通。

  第二,推动更多有技术实力的金融科技公司国内上市。目前很多金融科技公司由于受到上市条件限制,无法在境内上市,很多公司到美国和中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上交所允许金融科技公司上市科创板,可以推动更多金融科技公司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资本市场增加一个更具影响力的投资板块,也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标的。

  第三,为金融科技行业发展注入信心。最近,金融科技公司在融资、市场空间、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大部分金融科技公司遇到发展困境,整个行业也遇到阶段性发展瓶颈,上交所此举可以说为整个金融科技行业的未来发展打开了一扇窗,注入了发展信心。

  第四,强调金融科技公司的科技属性,推动金融科技公司的科技投入。上交所明确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这说明,不同于原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在技术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深度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能够为金融机构、金融业提高效率,为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金融产品。

  可单独申报

  资本市场向金融科技企业开放之外,监管试点也向金融科技企业逐步开放。

  3月27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征集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第二期)的公告》称,符合《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征集要求》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报第二期创新应用项目(科技企业单独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金融领域应用价值)。

  记者注意到,第二期项目申报必须具有“业务普惠性”、“技术创新性”、“风险可控性”及“需监管支持”四项特点。项目在技术应用、产品结构等方面,需具有全国首发首创、原创性强的特点。与第一期相比最大的变化是,金融科技企业可单独申报。

  具体来看,“业务普惠性”指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支持科创、民营、小微发展,支持社会民生改善,经济效益成效,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技术创新性”指项目在技术应用、产品结构或服务方式中的创新,全国首发首创、原创性强。“风险可控性”指在以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为基本前提下,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安排,项目具有详尽的风险处理预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监管支持”则指项目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引领,可复制、可推广,或业务创新在当前监管体制下无明确监管细则。

  “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试点是鼓励创新和审慎监管的融合,金融科技企业可单独申报,并不是申报就能上,后续还有评估环节,进入评估环节,与持牌金融合作、有场景的项目更具优势。”倪华指出,“放开单独申报是在大原则保持不动基础上的微调,鼓励金融科技企业申报,提升金融科技能力,但还是要按照最初的要求去和持牌机构和场景方加强合作。”

  刘斌表示,监管试点允许金融科技公司单独申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第一批监管试点公司主体是持牌金融机构,但是从金融科技的创新来看,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能力是不可忽视的,而且从英国监管沙盒中的5批企业来看,大部分是金融科技公司为主,所以金融科技公司单独申报试点我觉得这个是必然的,符合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特点”。

  刘斌进一步指出,监管试点允许金融科技公司单独申报,一是监管层认可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能力,进入监管试点的金融科技公司更容易获得监管部门和持牌金融机构的认可,而且未来的经营也会更加有利;二是为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建立一套未来发展的运行规则,监管试点可能只是一个开始,通过监管试点,监管层了解并深入参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过程,了解潜在风险,能够为金融科技行业的未来发展制定有利的监管规则。

  倪华表示,资本市场和创新监管试点向金融科技开放之后,金融科技创新不再是以往资本加流量的商业模式上的创新,而是引导回归到技术本源上,更关注企业的技术实力以及用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